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 有效期:长期优惠项目长期有效,阶段性优惠项目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核心
本公告是《增值税法》实施后最重要的优惠政策衔接文件,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21项长期免税项目、26项2026-2027年阶段性免税项目,全面梳理整合了原分散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确保税制平稳过渡,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点行业扶持和民生保障,与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形成完整政策体系。
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旧政策 | 新政策 |
|---|---|---|
| 起征点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30万免税政策到期 | 延续至2027年底,按次起征点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 |
| 免税项目 | 优惠政策分散在多个文件中 | 梳理整合为21项长期免税项目和26项阶段性免税项目,政策透明度提升 |
| 执行期限 | 部分优惠政策到期或即将到期 | 大部分原有效优惠政策延续,阶段性优惠统一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适用口径 | 部分项目执行口径不明确,各地执行差异较大 | 明确各免税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减少执行歧义 |
| 政策衔接 | 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体系 | 与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全对接,统一优惠执行口径 |
企业影响
| 企业类型 | 影响说明 |
|---|---|
| 小规模纳税人 | 起征点月10万/季30万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按次起征点提高到1000元,减税效果显著 |
| 农业相关企业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免税政策延续,支持农业发展 |
| 民生服务行业 | 医疗、教育、养老、殡葬、家政、学历教育等民生服务免税政策延续,保障民生福祉 |
| 科技创新企业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免税,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
| 金融资本市场 | 个人金融商品转让、统借统还利息、QFII/RQFII证券买卖、债券利息等免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
| 重点群体就业 |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3年免税政策延续,支持就业创业 |
| 储备保障企业 | 粮食、食用植物油、商品储备企业补贴收入免税,保障物资供应稳定 |
| 跨境相关企业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两岸直航业务、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等免税,支持对外贸易和金融开放 |
| 民政福利企业 | 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残疾人专用物品等免税政策延续,支持福利事业发展 |
| 文化教育行业 | 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公寓住宿费、学生食堂餐饮服务等免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
风险提示
- 优惠资格认定风险:部分免税项目有严格的资格认定条件(如医疗机构、学历教育学校等),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 |
- 收入核算风险:免税项目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
- 备案备查风险:技术转让等项目需持相关合同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留存资料备查,未按要求留存的不得享受 |
- 适用期限风险:26项阶段性优惠项目仅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需按规定恢复纳税 | | 发票开具风险: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开具的需补缴税款并可能面临处罚 | | 资格存续风险:享受优惠的企业需持续符合条件,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及时调整税务处理 | | 统借统还风险: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的,需全额缴纳增值税 |
操作建议
- 1梳理本企业可享受的优惠项目,对照政策明确的适用条件和判定标准,确认是否符合享受资格
- 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准确划分免税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避免进项转出错误
- 3按照政策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需备案或备查的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留存完整资料备查
- 4建立优惠政策管理台账,记录享受优惠的项目、金额、期限等信息,定期复核资格条件是否持续符合
- 5规范发票开具管理,免税项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开票错误
- 6关注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27年底到期前提前做好政策变化的应对准备,调整业务模式和定价策略
- 7加强政策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各免税项目的执行口径,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