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
政策核心
本公告是《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重要配套政策,整合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明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范围、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率、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统一全国执行标准,确保增值税法相关政策平稳落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旧政策 | 新政策 |
|---|---|---|
| 政策体系 | 出口退税政策分散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 | 统一整合为一个公告,与增值税法配套,效力层级更高 |
| 退(免)税范围 | 明确出口货物、跨境服务、视同出口等情形 | 细化退(免)税适用条件,新增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等情形 |
| 退税办法 | 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办法已有规定 | 明确各类业务适用办法,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跨境服务等分类适用 |
| 退税率 | 执行时间确定方法不统一 | 明确报关出口、非报关出口、保税区出口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标准 |
| 计税依据 | 部分业务计税依据不明确 | 细化各类业务计税依据确定规则,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跨境服务、视同出口等 |
| 计算公式 | 免抵退税计算已有规定 | 统一和细化计算公式,明确计划分配率、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计算规则 |
| 政策衔接 | 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体系的出口政策 | 与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完全衔接,符合新税制要求 |
企业影响
| 企业类型 | 影响说明 |
|---|---|
| 出口生产企业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部分退还 |
| 出口外贸企业 | 适用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 跨境服务企业 | 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
| 航空运输企业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适用退(免)税政策,退税率明确为适用税率 |
| 客运场站服务企业 |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 机票代理企业 | 境内、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明确扣除范围和凭证要求 |
| 金融机构 | 金融商品转让仍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正负差可年内结转 |
| 进出口代理企业 | 签证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代理等业务按差额征税,降低代理服务税负 |
| 小规模出口企业 | 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申报退税,简化纳税流程 |
| 保税区企业 | 明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标准,规范保税区退税管理 |
风险提示
- 退税率适用错误风险:适用不同退税率需分开报关、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多缴或少缴税款 | | 免抵退税计算风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复杂,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等计算错误导致申报异常 | | 计税依据确定风险:各类业务计税依据确定规则不同,适用错误导致退(免)税计税依据不准确 | | 退税申请时间风险:退税申请期限和退税率执行时间规定不明确,错过申请时间导致无法退税 | | 进项税额转出风险: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差额部分计入成本,已抵扣进项需做转出处理 | | 即征即退项目混同风险: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混同计算导致退税错误 | | 计划分配率调整风险: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确定后需按实际分配率调整,未及时调整导致退税错误 |
操作建议
- 1梳理本企业出口业务类型,对照公告明确适用的退(免)税政策范围、退税办法、退税率,确认现有税务处理是否合规
- 2完善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出口货物离岸价、跨境服务收入、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 3掌握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计算公式,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 4进料加工业务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 5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避免因未分开核算从低适用退税率
- 6分别核算免抵退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分别申请适用相应政策,避免混同计算
- 7规范退税申报流程,掌握退税率执行时间标准,及时申请退(免)税,确保退税及时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