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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26-07-10

财政部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体系,作为独立大气污染物实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激励约束机制,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号:财税〔2026〕50号

实施时间: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核心

本次试点的核心是在环境保护税框架下,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一类独立大气污染物纳入征税体系,实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核心内容如下:

1. 纳税人界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但两类主体暂不征收:一是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二是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排放VOCs的企业。这一设计将征管范围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确保试点平稳起步。

2. 试点行业范围

首批纳入8个行业: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这8个行业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展至其他行业。

3. 税额标准

税额幅度设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自行确定。该标准处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1.2—12元幅度税额的高区间,体现了VOCs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的特点。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4. 排放量计算

采用排放源项清单制度,涵盖8类排放源项: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过程、废水集处逸散、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设备动静密封点、敞开式循环水、火炬排放。不同源项适用不同计算方法——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同时,已单独征税的18种VOCs单项物质(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排放量在计算VOCs整体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5. 税收优惠

以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替代原有的排放浓度优惠:

  •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
  •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B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75%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VOCs环保税不按排放浓度值享受税收优惠,这与传统大气污染物的优惠路径形成区别。

6. 申报缴纳

按季计算并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可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地点为VOCs排放地税务机关。

7. 反避税与惩罚条款

对少报排放源项、单个源项少报超过40%、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实行惩罚性计算:物料衡算类源项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系数法类源项以1.5倍计算。虚假扣除18种单项物质的,按首次有效监测数据的0.5倍计算虚假期间排放量。

新旧对比

对比项旧政策(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新政策(财税〔2026〕50号)
VOCs征税范围仅对18种有毒性或恶臭的VOCs单项物质征税(苯、甲苯、甲醛等)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税,18种单项物质排放量予以扣除
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统一适用1.2—12元/污染当量幅度VOCs专用幅度8—12元/污染当量,处于高区间
税收优惠依据基于排放浓度低于标准30%/50%分别减按75%/50%征收基于大气环境绩效分级:A级减按50%、B级减按75%
排放量计算方法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按排放源项清单分类计算: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
征收行业所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首批限定8个行业,占工业源VOCs排放量70%以上
排放类型覆盖以有组织排放(烟囱)为主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全部纳入
征管模式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监测配合税务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协同复核
申报周期按季申报按季申报为主,设备动静密封点可按年申报
惩罚机制一般性偷逃税处罚新增惩罚性排放量计算规则(产生量代替排放量、1.5倍系数)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原文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授权+本试点办法

企业影响

企业类型影响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排放源项最为复杂,储罐、装载、密封点、工艺过程等均需核算,税负增加最为显著。需全面梳理排放源项清单,建立排放量核算台账,同时加大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投入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企业VOCs使用量大、排放环节多,原辅材料使用源项的物料衡算将成为核算重点。企业需完善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数据,评估末端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印刷企业以油墨、稀释剂、润版液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为主要排放源,需重点核算原辅材料使用量及VOCs含量。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将成为减税的关键路径
医药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VOCs排放较为集中,同时原辅材料使用也是重要排放源。需关注工艺废气收集率和治理效率的提升
炼铁、炼钢企业焦化、烧结等环节VOCs排放量大,废水集处逸散和有机液体储存源项也不容忽视。需评估现有治理设施的收集去除效率是否达标
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环节是VOCs排放核心源项,水性漆等低VOCs涂料替代进度直接影响税负水平。已开展绩效评级的企业可争取税收优惠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涂装、清洗环节为主要VOCs排放源,企业规模差异大。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核算能力不足的困难,需提前布局
已获得绩效A/B级评定的企业直接享受50%/75%的减征优惠,税负压力相对可控。但需注意存在违规情形当期不得享受优惠的规定
排污许可证未标识VOCs的企业暂不征收VOCs环保税,但需关注后续政策扩展和其他环保合规要求
非试点行业企业当前暂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关注后续行业扩展动态,提前评估自身VOCs排放情况

风险提示

  • 排放量核算风险:VOCs排放源项多达8类,计算方法因源项而异,企业若未建立完整的排放量核算体系,极易出现漏报、错报。特别是无组织排放的核算难度远高于传统有组织排放。
  • 少报惩罚风险:第十七条设定的惩罚性条款极为严格——少报源项或以产生量替代排放量、系数法1.5倍惩罚计算,将导致税负成倍增加。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 数据造假法律风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原辅材料含量检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不仅面临税收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
  • 18种单项物质扣除管理风险:18种VOCs单项物质的排放量扣除需要真实有效的监测数据支撑,虚假扣除将面临0.5倍计算的惩罚性规定。扣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至关重要。
  • 省级税额差异风险:各省(区、市)在8—12元幅度内自行确定适用税额,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需关注各地税额标准差异,合理规划生产和排放布局。
  • 绩效评级变动风险:大气环境绩效等级并非一成不变,等级下调将直接导致税负上升。且存在第十七条违规情形的当期不得享受优惠,即使已获评A/B级也不能"保险箱"式依赖。
  • 核算方法衔接风险:目前各排放源项的具体计算方法尚未发布(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企业在过渡期内可能面临核算方法不确定、数据积累不足的困难。
  • 部门协同监管风险:税务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排污许可、排放源项、绩效等级、行政处罚等信息将定期共享。企业在任一部门的不合规记录均可能触发跨部门联合核查。

操作建议

  1. 1立即启动排放源项全面排查。 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8类源项,逐项梳理企业自身的排放源项基本情况,建立排放源项台账。重点排查含VOCs原辅材料的品种、用量、VOCs含量占比,以及设备动静密封点数量等关键参数。
  2. 2建立VOCs排放量核算体系。 根据不同源项对应的计算方法(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配置相应的核算能力和数据采集手段。建议提前开展模拟核算,摸清排放量基数和潜在税负规模。
  3. 3尽快推进大气环境绩效评级。 尚未开展绩效评定的企业应主动对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估自身装备工艺、污染治理、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制定绩效提升方案,力争达到A级或B级标准以享受50%—75%的减税优惠。
  4. 4加大源头替代和过程管控力度。 优先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如水性漆替代溶剂型涂料),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完善密闭生产工艺。这既是减排的核心手段,也是降低税负的直接影响路径。
  5. 5规范监测数据和台账管理。 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泄漏检测与修复记录可追溯。建立数据复核机制,杜绝因数据质量问题触发惩罚性条款。
  6. 6关注配套政策动态。 密切跟踪生态环境部即将发布的各排放源项具体计算方法、废气收集和去除效率分级分类参数,以及税务总局的配套征管公告,确保核算方法和申报口径与正式要求衔接。
  7. 7完善内部合规管控机制。 建立VOCs环保税合规管理的跨部门协作机制(财务、环保、生产),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开展内部自查,重点核查排放源项完整性、排放量计算准确性和申报数据一致性。
  8. 8提前进行税负测算与预算安排。 基于现有排放数据和模拟核算结果,测算VOCs环保税的潜在税负规模,纳入企业2027年度财务预算。同时评估环保改造投入与税负节约的经济性对比,制定最优投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