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会〔2026〕11号
实施时间:A+H股及境外上市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提前执行
政策核心
2026年8月5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这是该准则自2006年制定、2014年部分修订以来的首次结构性重塑。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企业净利润金额不变,但信息呈现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IFRS 18)持续趋同,核心变化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利润表结构根本性重构。将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使利润来源更加清晰透明。
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MPM)披露要求。企业使用的非会计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须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涵、计算方式及与准则项目的调节表,实现自定义业绩指标的"阳光化"。
三是明确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汇总列报,不同特征的项目分解列报,不得因信息归集方式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
四是完善"重要性"定义。在"省略""错报"之外新增"模糊处理"条件,要求信息呈现方式不得影响使用者理解重要信息。
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旧政策 | 新政策 |
|---|---|---|
| 利润表结构 | 营业利润包含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损益 | 当期损益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类别 |
| 合计项目 |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 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持续经营净利润 |
| 营业收入/成本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 改为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概念更精准 |
| 财务费用 | 单列财务费用项目(含利息收支、汇兑损益等) | 取消财务费用项目,利息收入归入投资类,利息费用归入筹资类,汇兑损益按产生项目相同类别归类 |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单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 | 取消该项目,按所属损益类别重新归类 |
| 管理层业绩指标 | 无要求,企业可自行使用非准则指标 | 须在附注中单独披露MPM的内涵、计算方式、调节表及税务影响 |
| 信息汇总与分解 | 原则性要求,执行弹性较大 | 明确细化:共同特征汇总、不同特征分解,不得模糊处理重要信息 |
| 重要性定义 | 省略或错报影响使用者经济决策 | 新增"模糊处理"条件,即信息呈现方式不当导致使用者难以理解 |
| 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 计入营业利润 | 归入投资类别,不影响经营利润 |
| 实施安排 | 一次性实施 | 分步实施:A+H股2027年、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9年、非上市企业2030年 |
企业影响
| 企业类型 | 影响说明 |
|---|---|
| 依赖投资收益的企业 | 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合营企业利润不再计入经营利润,而是归入投资类别,经营利润将显著下降,主业盈利能力更加透明 |
| 高杠杆企业 | 租赁负债利息、可转债利息等全部归入筹资类别,筹资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展示,融资成本更加显性化 |
| 金融/保险/投资类企业 |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如投资、提供融资)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归入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损益重新归入经营类别,反映主营业务特点 |
| 习惯使用自定义业绩指标的企业 | 过去在业绩发布会等场合使用的"经调整净利润""核心利润""EBITDA"等非准则指标,须在附注中完整披露并附调节表,接受审计师审查 |
| 信息系统需改造的企业 | 新利润表结构、科目体系变更要求企业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生成逻辑 |
| 混业经营企业 | 需在集团合并层面重新判断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合并利润表的损益分类调整 |
风险提示
- 利润表结构性变化风险:新准则下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等新指标的定义与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口径完全不同,历史数据不可直接比较,企业在进行业绩对标和趋势分析时需充分注意口径差异,避免误导投资者
- 管理层业绩指标认定与披露风险:MPM的边界认定存在主观判断空间,企业可能因对"管理层看法"的认定过宽或过窄而导致披露不完整或过度披露,需审慎建立书面认定标准,并确保与审计机构达成一致
- 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判断风险:企业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如投资、提供融资)的判断将直接影响损益分类结果,判断依据需有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支撑,且变更后不得追溯调整,企业需在首次执行前完成审慎评估
- 汇兑损益分类操作风险:新准则要求汇兑差额按产生项目相同类别归类,但实际操作中区分汇兑差额与具体项目的关联性可能涉及复杂判断,对跨境业务频繁的企业影响尤甚
- 首次执行衔接风险:首次执行年需披露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涉及大量历史数据重分类,企业需提前规划数据准备和系统改造时间表
- 同步配套政策未完全落地风险:财政部配套利润表格式、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体系修订等尚在起草中,企业需持续关注后续配套文件的发布动态
操作建议
- 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议企业尽快组建由财务、IT、审计、投资者关系等部门参与的跨部门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新列报准则的落地实施工作
- 2开展差距分析:对照新列报准则要求,全面梳理现行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会计科目体系、信息系统流程,识别差距和改进事项,形成差距分析报告
- 3提前规划会计科目体系调整:根据新利润表五分类架构,重新设计会计科目体系,确保科目设置与利润表项目有效衔接,尤其关注利息收入/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汇兑损益等科目的拆分和重分类
- 4评估MPM认定范围:全面梳理企业在对外业绩公告、路演材料、投资者简报等场合使用的自定义业绩指标,逐项评估是否属于MPM披露范围,建立书面认定清单
- 5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评估现有财务系统(ERP、合并报表系统、披露管理系统)的适配性,制定系统改造计划,预留充足的开发、测试和切换时间
- 6制定分步实施路线图: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对应的执行时间节点(A+H股2027年、其他上市企业2029年、非上市企业2030年),倒排工期,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 7加强人员培训:组织财务、审计、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人员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专题培训,提前学习新列报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理解到位
- 8与审计机构提前沟通:就MPM认定、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判断、汇兑损益分类等关键判断事项,提前与审计机构沟通,争取形成一致意见
- 9关注后续配套政策:持续关注财政部后续发布的应用指南、新利润表格式、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体系等配套文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
- 10评估提前执行可行性:对于有条件的企业,评估提前执行新列报准则的可行性和利弊,提前执行有助于抢占信息披露先机,但需确保系统和人员准备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