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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2026-07-29

调整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取消免税、过渡期减半征收,公益属性用地继续免征,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实施时间:2026年9月1日起(过渡期至2027年8月31日)

政策核心

本次政策调整围绕"取消旧优惠、保留公益性、过渡分步走"三条主线展开。一是取消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给予煤炭、矿山、油气、建材、电力等行业的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旧文件同时废止。二是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石油天然气、油气长输管道、水电、核电、火电、供电、煤炭、矿山及建材等八大类企业的安全防护、防洪排涝、生态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等具有公益属性的用地,继续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遇,且项目建设期间同样适用。三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备查。

新旧对比

对比项旧政策新政策
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如厂区、矿区、作业区等)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6.9.1—2027.8.31减半征收;2027.9.1起全额征收
安全防护设施用地(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炸药库安全区等)原免税政策覆盖范围有限,部分项目需单独申请明确列举八类安全防护用地继续免征,覆盖油气、水电、核电、煤炭、矿山、建材等行业
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公路、输电线路、油气管道等)部分免税待遇依据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界定模糊统一明确免征范围,涵盖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油气长输管道线路及施工临时用地
水电站相关用地水库水面淹没区等用地免税规定分散、口径不一统一明确免征: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含发电厂房)、堤防、护坡、航道、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泄洪设施用地
煤炭企业公益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政策不明确明确免征: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项目建设期间用地无统一规定上述八类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均可免征
申报管理各地执行口径差异较大统一要求减免税申报,并留存权属证明、批复文件、规划文件、用途证明等备查

企业影响

企业类型影响说明
煤炭生产企业矿区生产经营用地将恢复征税,税负增加;但炸药库安全区、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继续免税,可重点梳理非应税用地边界
石油天然气企业(含页岩气、煤层气)主要工矿区生产经营用地恢复征税;工矿区内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及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继续免税,需精确区分应税与免税地块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继续免税,政策影响相对较小,但需关注申报资料留存要求
水电站企业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含发电厂房)、堤防护坡等大面积用地继续免税,利好明显;但发电厂房用地不在免税范围,需单独纳税
核电站企业堤防、护坡用地继续免税,核心厂区用地恢复征税,总体影响可控
火电企业厂区内生产经营用地恢复征税;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继续免税,需厘清厂区内外边界
供电企业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继续免税,核心电网资产用地不受影响;变电站等设施用地需关注是否属于恢复征税范围
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采矿作业区用地恢复征税,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继续免税,总体税负上升
建材企业生产经营用地恢复征税,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继续免税,需关注地方适用税额标准
在建项目企业上述八类免税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继续享受免税,有利于新项目投资成本控制

风险提示

  • 过渡期节奏风险: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仅有一年减半征收窗口期,企业需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土地台账梳理、税负测算和预算调整,时间紧迫。
  • 土地用途界定风险:免税与应税用地的边界划分高度依赖企业自身判断,如厂区内外分界、发电厂房与大坝的区分等,若界定不清,可能引发少缴或多缴风险。
  • 历史申报延续风险:此前长期享受免税的企业,可能在系统设置、申报流程上存在惯性,需及时调整申报方式,避免因未及时申报导致滞纳金。
  • 地方执行差异风险: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各地实际税负水平差异较大,企业需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 资料留存备查风险:公告明确要求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若资料不完整或缺失,可能在税务稽查中面临补税及罚款风险。
  • 承租/无偿使用土地风险:公告明确"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同样适用,若企业未将此类土地纳入管理范围,可能产生遗漏。
  • 废止文件衔接风险:(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自2027年9月1日起废止,企业此前依赖的免税依据将彻底失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税务合规手册需同步更新。
  • 多地块混合使用风险:同一宗地同时存在应税和免税用途时,若无法合理划分面积,可能需按全额计税处理,企业应提前做好测绘和面积分摊工作。

操作建议

  1. 1立即启动土地台账全面梳理。 对自有、承租、无偿使用等各类方式取得的所有土地进行盘点和分类,逐块标注土地用途、面积、权属证明状态,形成完整的土地资产台账,为后续税负测算和申报奠定基础。
  2. 2精确测算税负影响。 根据所在地适用税额标准,分地块测算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减半期)和2027年9月1日以后(全额期)的税负变化,纳入年度预算调整,评估对利润表和现金流的影响。
  3. 3厘清应税与免税用地边界。 重点区分厂区内外、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发电厂房与大坝/堤防等关键边界,必要时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用地面积划分报告,确保免税用地申报依据充分。
  4. 4完善减免税申报流程。 在2026年9月申报期前,完成税务系统内减免税申报模块的更新配置,确保免税用地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避免因未申报而被视为放弃优惠。
  5. 5系统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按公告第三条要求,逐地块归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备份机制。
  6. 6更新内部税务合规手册。 将(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废止文件从内部制度中剔除,更新相关税务操作指引,组织财务和税务团队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全员知悉政策变化。
  7. 7关注地方执行口径。 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本地区针对新公告的具体执行口径和申报要求,特别关注土地用途认定标准、面积划分方法等实操细节。
  8. 8评估存量土地优化空间。 结合恢复征税的压力,重新审视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对低效利用或闲置土地考虑盘活、转让或复垦,降低土地使用税基的同时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