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配套政策:财关税〔2026〕8号(管理办法)、财关税〔2026〕9号(免税清单)
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核心
2026年2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同步配套印发《管理办法》(财关税〔2026〕8号,12部门联合)和《免税清单》(财关税〔2026〕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延续并升级了"十四五"期间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框架,核心内容如下:
- 免税范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出版物进口: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享惠主体扩容:在原有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等基础上,新增"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并将新型研发机构细分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和"事业单位类"两类分别核定。
- 免税商品清单管理:进口商品须在《"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范围内,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
- 开放共享机制: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经海关审核同意,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科研仪器,符合开放共享管理规定可对外提供服务。
- 医疗设备特殊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临床试验,大中型设备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限1台。
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十四五"政策(财关税〔2021〕23号) | "十五五"政策(财关税〔2026〕7号) |
|---|---|---|
| 有效期 |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 科研平台类型 |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原类型部分整合升级) |
| 新型研发机构 | 统称"社会研发机构"(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 | 明确分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分类核定 |
| 党校(行政学院) | 仅列出"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 范围不变,但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第一批名单溯及2026年1月1日,已征税款可退还 |
| 免税清单 | 按"第一批"清单执行(财关税〔2021〕44号) | 单独印发免税清单(财关税〔2026〕9号),涵盖15类商品 |
| 退税机制 | 暂行办法后30日内可申请退税 | 延续并细化,增加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增值税未抵扣需先取得税务部门证明 |
| 享惠主体核定 | 各部门核定后函告海关 | 同一机制延续,但新增涉非独立法人主体须将依托单位一并函告、资格有期限的须注明有效期等细化要求 |
| 政策评估 | 未明确要求 | 新增多部门联合开展政策评估机制 |
企业影响
| 企业类型 | 影响说明 |
|---|---|
| 外资研发中心 | 延续享受免税资格,条件不变(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80人、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核定,进口科研设备可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 继续列入享惠主体,进口研发用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降低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本 |
| 转制科研院所(已转制为企业) | 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继续享受免税,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 继续享受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 政策明确分类后,符合条件的民办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免税进口科研设备,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人等条件延续 |
| 高校附属医院/医疗企业 | 高校、科研机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附属医院临床活动或临床试验,为校企合作、医工融合提供便利 |
| 出版物进口单位 | 免税进口科研教学图书、资料的范围和对象延续,须提供销售对象承诺书 |
风险提示
- 资格核定风险:享惠主体须经对应牵头部门核定并函告海关后方可享受免税,未列入名单前进口的货物无法享受免税待遇,需提前确认核定进度。
- 商品清单范围限制:免税仅适用于免税清单所列商品,进口不在清单范围内的科研设备仍需照章征税,采购前须核对清单税号及商品范围。
- 变更登记风险: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后,须及时报送牵头部门重新核定。核定结果出具前,进口货物若未办理税款担保可能无法先予放行;若核定后不能继续享受政策,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照章征税。
-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合规风险: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若用于开放共享,须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管理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补税和处罚风险。
- 医疗设备使用限制:免税进口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附属医院临床活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超出数量或频次可能面临补税风险。
- 追溯退税时效风险:第一批名单印发后30日内可申请退还已征税款并加计活期存款利息,逾期未申请将无法享受退税,需注意申报窗口期。
- 增值税抵扣衔接风险: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须先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抵扣情况表后方可申请退税,否则可能影响退税流程。
操作建议
- 1确认享惠资格: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应尽快对接主管牵头部门(科技、教育、工信、商务、文旅等),确认本单位是否在核定名单中,未在名单中的及时申请核定。
- 2核对免税清单: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前,应仔细对照财关税〔2026〕9号附件免税清单,确认商品是否在免税范围内,避免因商品不符导致无法享受免税。
- 3规范申报流程:进口免税商品须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方可免税进口,不得"先斩后奏"。
- 4关注退税窗口期:若2026年1月1日后已缴纳应免税款,应在第一批名单印发后30日内抓紧申请退税,同步准备银行利息退还材料。
- 5完善内部管理:对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建立台账,规范使用记录,确保符合海关减免税货物监管要求及开放共享管理规定,避免合规风险。
- 6及时报告变更: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时,应第一时间报送核定部门,并同步办理海关相关手续,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资格失效。
- 7关注政策评估动态:十五五期间新增了多部门联合政策评估机制,建议各单位关注评估结果及可能的政策调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