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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解读

2026-04-29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修订10份税务检查类执法文书,新增3种、修改7种,废止4份旧文件附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实施时间:2026年6月1日

政策核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对现行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系统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10份税务检查类文书,其中新增3种、修改7种,同时废止了国税发〔2005〕179号、2015年第98号、2021年第23号及2025年第13号等4份旧文件中的附件对应文书。

  • 新增3种文书: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用于税务稽查以外情形的事前审批及检查情况记录,税务稽查事项仍适用《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文书
  • 修改7种文书:修改《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重点强化了告知事项、程序权利保障和文书制式化水平
  • 确立"凡检查必审批"原则:所有税务检查必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审批权上收至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 细化检查要素公开:检查通知书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年度频次上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
  • 程序权利证据化:将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监督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嵌入文书,使其成为可操作、可追溯的法定环节

新旧对比

对比项旧政策新政策
事前审批无明确的审批表要求,稽查以外检查审批程序不统一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凡检查必审批,一事一批;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办,审批权限上收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检查通知书内容要素相对简单,未列明频次、材料清单、联系方式等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频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
检查频次透明度企业无法知晓检查频次上限及本次检查次数通知书明确载明"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及本次为第几次检查,企业可据此核验检查合规性
回避申请程序缺乏独立书面决定文书,回避申请易被口头驳回或拖延新增《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纳入可复议、可诉讼范围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内容较简单,告知事项不完整,陈述申辩缺乏记录增加标准化告知脚本、陈述申辩情况勾选栏,部分内容制式化,现场陈述申辩权得到保障
询问(调查)笔录未明确与被检查人关系,告知事项不完整新增与被检查人关系,告知事项内容制式化
检查结果告知检查结束后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明确的检查结论新增《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问题均需填写并送达企业,设有"无问题"勾选项
废止旧文件涉及国税发〔2005〕179号、2015年第98号、2021年第23号、2025年第13号等4份文件的附件文书上述旧文件附件对应文书全部废止,统一使用新文书式样

企业影响

企业类型影响说明
所有企业检查程序更加规范透明,检查人员须持审批表和通知书方可进场,企业有权核对检查要素是否完整;程序性权利(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投诉举报)被明确写入文书,维权有据可查
被检查企业可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中获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及本次检查次数,对超频次检查可提出质疑;检查结束后应取得《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无问题"结论可作为同一事项免于重复检查的书面凭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新增《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和《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等专门文书,执业情况检查的文书体系更加完善
高新技术/研发加计扣除企业检查频次和检查程序的可追溯性增强,企业应更加重视日常合规管理,以应对更规范化的检查程序

风险提示

  • 程序权利行使不当风险:新文书赋予企业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但企业若未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提出主张,或未在笔录中确认申辩内容,可能导致权利丧失。建议在检查现场主动核对告知事项,及时行使权利并确认记录。
  • 文书保管缺失风险:新规要求检查结束后送达《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若企业未妥善保管该表(尤其是"无问题"结论页),日后可能面临同一事项被重复检查的风险。建议建立税务检查文书专项档案,归档保存所有检查相关文书。
  • 检查频次核验疏漏风险:通知书已载明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及本次检查次数,企业若未主动核对,可能无法及时发现超频次检查。建议企业建立检查台账,每次收到通知书后登记并核对是否超出年度频次上限,超出时可依法提出异议。
  • 非现场检查合规风险:新文书明确检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检查(如视频连线等)",企业在非现场检查场景下同样应要求出具完整文书,不可因非现场形式而忽略程序合规要求。

操作建议

  1. 1组织企业财务、税务及法务人员学习新版10份税务执法文书式样,重点掌握新增3种文书(审批表、检查情况记录表)和修改7种文书的核心变化,明确企业在检查各环节的权利义务
  2. 2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时,第一时间核对通知书中的检查人员姓名及证件号、检查方式、检查地点、材料清单、年度频次上限及本次检查次数等要素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再配合检查
  3. 3检查过程中主动关注告知事项,如认为检查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留存《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检查现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确认已载入笔录后再签字
  4. 4检查结束后务必取得《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确认检查结论(有无问题)并妥善归档;若结论为"无问题",该表可作为同一事项免于重复检查的书面凭证
  5. 5建立税务检查文书专项档案,将每次检查的审批表(如有)、通知书、笔录、回避决定书、检查情况记录表等全部文书按次归档,形成完整的检查应对记录